注册信贷分析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信贷分析师(Certified Credit Risk Analyst,简称CCRA)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注册信贷分析师考试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注册信贷分析师持证人(以下均简称:持证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执业能力,维持证书的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持证人是指注册信贷分析师(CCRA)和高级注册信贷分析师(SCCRA)持证人。

第四条   持证人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是保持证书及会员资格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类型


第五条   注册信贷分析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类型包括:

(一)注册信贷分析师组织的继续教育在线课程;

(二)注册信贷分析师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组织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其他方式。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登记注册(在线课程)


第六条   持证人需在注册信贷分析师微信公众号(CCRA-CHINA)内“会员服务”模块完成会员登记注册并缴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第七条 学员在考试通过之后即可完成会员注册,注册信贷分析师继续教育按每个自然年计算考核周期,即从取得证书后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特别说明:所有在2020年以前取得会员资格的学员自2021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接受考核。

第八条   持证人须根据课程计划按时完成学时要求,注册信贷分析师(CCRA)和高级注册信贷分析师(SCCRA)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个学时。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课程每60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条   未能按照本管理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标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标委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一条   标委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一)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持证人须先进行继续教育缴费方可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

(二)持证人通过标委会微信公众号上的在线课程完成继续教育的,由公众号自动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持证人,由标委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培训。

第十二条   达到或超过一个考核周期内学时要求的,证书状态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计入下一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持证人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按规定不得给予再认证,并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上变更状态为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