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为加强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教材建设,特成立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教材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为保证编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编审委员会是国际注册信贷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领导下负责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教材建设的指导机构和教材编审机构。
第 三 条 编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议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牵头组织教材编写工作;
(三)审定教材编写大纲和教材;
(四)组织开展教材研究,总结交流教材建设的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 四 条 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由标委会聘任,两年一聘,可连聘连任。
第 五 条 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学科组,办公室设在标委会秘书处,专业学科组的设置和人选由编审委员会确定。
第 六 条 教材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由编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标委会批准执行。
第 七 条 教材编审程序为:
(一)有关专业学科组汇同办公室提出教材编写(改编)立项及主编、副主编人选建议,提交编审委员会审议。
(二)编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教材编写(改编)立项及主编、副主编人选;
(三)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四)专业学科组负责教材编写大纲和教材初审,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编写大纲和教材终审。
第 八 条 各专业学科组每年11月底前召开工作会,总结该年度工作,制订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办公室在汇总各专业学科组有关材料基础上起草编审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编审委员会审议。
第 九 条 编审委员会及各专业学科组召开业务工作会议 、教材审定会等均应列入工作计划 ,会议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由标委会报销。
第 十 条 编审教材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标委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