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培训机构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注册信贷分析师培训机构授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授权管理机构


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注册信贷分析师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授权,并对授权培训机构实施业务监管。


二、授权模式


培训机构实行有限授权制。授权培训机构可在标委会授权的地区和证书类别范围内开展培训并接受标委会的业务监管。


三、授权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具有教育培训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 具有符合要求的教学设施和管理人员;

(三) 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经验、良好的社会信誉以及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


四、授权培训机构业务监督与管理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培训管理、是否违规违纪等方面。


五、奖罚


(一)标委会秘书处将在师资、教材、员工培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面为授权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标委会秘书处将定期对优秀培训机构、优秀教师、优秀学员和优秀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对未经授权擅自从事注册信贷分析师招生、培训活动的单位,由标委会秘书处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四)培训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委会根据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授权的处理:

    1、欺骗、误导性宣传;

    2、经批准授权后半年内不能开展培训;

    3、违反标委会有关培训管理规定和办法;

    4、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5、从事损害培训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或者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6、出具虚假的证明或伪造有关批准文件。


六、授权协议


(一)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年审合格的培训机构予以续签。

(二) 解除协议

                   培训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予解除协议,取消授权:
          1、协议期满且未续签;
          2、严重违法、违纪及违反标委会有关管理办法;
          3、机构变化,不能有效履职。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


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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