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注册信贷分析师师资实行资格评审和定期注册制度。所有参与注册信贷分析师培训工作的师资,都必须经过注册信贷分析师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并授权。
第 二 条 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注册信贷分析师师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 三 条 注册信贷分析师师资除了愿意致力于银行信贷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遵守培训讲师的职业道德和注册信贷分析师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2. 来自金融机构的师资从事信贷实际工作5年以上;
3. 来自院校的师资具有2年以上相关课程的培训教学经验;
4. 教学效果好,能获得学员和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 四 条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成为注册信贷分析师师资的人员,均可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 五 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师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注册信贷分析师官方网站下载。
第 六 条 师资的评聘流程为:资格审核→培训→试讲评审→授权→定期注册
1. 资格审核:申请人要详细填写《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师资申请表》由标委会秘书处在15天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2. 培训:标委会秘书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安排相关课程的培训。
3. 试讲评审: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试讲评审。
4. 授权:评审合格者由标委会颁发聘书,并在注册信贷分析师官方网站公布。
5. 定期注册:标委会秘书处将对授权师资实行年审和注册制度。未通过年审和注册的人员,将终止对其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师资的授权。
第 七 条 师资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自觉维护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的声誉。
第 八 条 师资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授权课程)开展授课工作。
第 九 条 师资应根据培训大纲、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和实施培训。
第 十 条 师资应参加由标委会举办的专题培训和集体备课。
第十一条 师资出现以下情形,标委会有权取消其授权师资的资格并在网站上公示:
1. 严重违反注册信贷分析师的管理规定,为非授权培训机构开展注册信贷分析师培训授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培训机构邀请的;
2. 不按照标委会组织审定的讲义授课,情节严重的;
3. 一年内累计2次《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师资培训效果汇总表》综合得分不及格的;
4. 进行虚假宣传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严重损害注册信贷分析师项目声誉的;
第十二条 注册信贷分析师师资应按照有偿原则完成授课任务,师资与培训机构可在标委会规定的授课指导价格及浮动范围内议定具体授课报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国际注册信贷分析师中国认证标准委员会
2014年9月10日